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昊:境外家族信托不一定比境内更安全

发布时间:2019-12-06来源: 点击:
    文章首发于21世纪经济报道 / 21财经APP

    顾月 北京报道 / 编辑:周鹏峰
 
    11月19日,21世纪经济年会在北京举行,在年会的“财富管理论坛”上,香港厚博传承信托公司行政总裁祁佳慧女士、上海信托信睿家族办公室总经理蔡汝溶女士、中信信托家族信托业务部总经理王楠女士、中融信托家族办公室总经理王汝成先生、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昊女士等多位在家族信托领域有着资深经验专家,一同讨论了在资产管理的大变局时代下,家族信托如何破局财富管理。

    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昊在圆桌讨论中表示,在从业过程中接触的很多高端客户,会认为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不安全,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安全。但实际上,王昊指出,如果是违法犯罪的收入甚至灰色收入,那么在什么地方做都会出问题;如果不涉及刑事问题,那么民事纠纷则要分不同情况。

    “今年初有一个曾在香港上市的中资背景的民营企业家,十年前在离岸设立了家族信托,后来发现无法解释清楚资金来源,此后又被通缉。此时当他妻子作为受益人想把家族信托所有钱都分出来的时候,被拒绝了,因为无法解释资金来源。因此,如果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涉及到一些灰色收入或者违法收入,在哪里设,结果都一样,只不过早或晚的问题。”王昊表示。

    此外,如果不涉及到刑事的问题,纯粹是民事的债权债务纠纷,也要分不同情况。

    “比如到底是婚姻方面,非法处置婚内共同财产,还是想要恶意逃避债权人,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举证,即使在境内也要满足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要求都不一样。我想说的是,境内的信托法律框架已经给信托财产独立性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保护机制,当然每个客户情况千差万别,我们还是要在设计结构的时候加以区分。”王昊表示。

    另一方面,部分客户认为境外信托更加安全,可能是考虑到境外判例比较多。“境外对家族信托的判例已经很多了,我们会看到在一些受托人违反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态度,怎么处理,或者受益人要寻求救济的时候,是不是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或者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隔离相关风险,是不是真的能够被保护到。在境外会有很多的判例,客户就会觉得确定性比较强一点。”王昊表示。

    但中国内地的家族信托发展历史相对较短,目前可能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家族信托的案例,或者没有专门针对信托公司管理家族信托诉讼发生,一旦有这种挑战,境内客户则担心法院会不会认定放入家族信托的资产是具有独立性的。

    “不过我认为没有家族信托方面的案例,并不是一个太大的问题,从法院对没有分配出来还在信托计划里的钱,很清楚的看到法院的观点是说,他认为这是一个独立的财产。”王昊说,“因为根据中国《信托法》的规定,它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所以我们推想如果未来会发生一些挑战家族信托的情况,如果这个委托人当时设立的时候是合法有效的,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放入到家族信托里面去,其他想要挑战成功的可能性也没有他想像的那么高。”

    此外,王昊还必须指出,不管在哪里设立家族信托,大家都会普遍遵循一个准则,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是无效的。

    “刚才主持人问到说,假设贾跃亭真的在今年设立了境外家族信托,那么如果他在设立的时间点上,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他即有主观上欺诈债权人的目的,债权人是有可能挑战他这个信托。比如他在设立信托的时点,可能自身的财产有5个亿,他债务10个亿,这种情况下不管他拿出多少钱去设信托,都会被挑战,这就是恶意规避债务。但如果他5个亿的资产,他的债务是1个亿,拿出1个亿去设信托,债权人很难说他就是资不抵债,恶意规避债权人。”王昊表示。

    还有一点境内债权人能不能挑战成功,取决于他有没有相关的资信发现他到底在哪儿设立了信托,如果有渠道发现,他在设立信托的时候已经很清晰了,比如境内资产都被冻结,还有很多的债务在身,在那个时点他就是恶意规避债权人,是有可能会被挑战成功的。

    “在一方面,对比境内和境外法律,可以发现中国是所有的诉讼时效最短的一个地方,也就是说在这方面我们对债权人是最不友好的,比如你是恶意逃避债务成立,那么要求债权人要在一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王昊表示,“但我们看其他的地方,比如他会有两年、六年、十年这样的诉讼时效,甚至BVI这样的地方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我想客户的这种观点可能也会源于他对于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是特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