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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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管理工作及商标异议认定了“東芝TOSHIBA”电话、“Lenovo”笔记本、“美宝莲Maybelline”化妆品等200多个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知名度高,信誉好,识别性强,因而相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其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更大的竞争优势,是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企业不知道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的已完全具备“驰名”条件,却由于不了解而错过了许多使自己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机会。加入WTO后,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3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内外的商标注册人均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解释的规定,对所享有的商标申请驰名的认定。本文拟对有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作以阐述,以使注册人能提高对自己商标权利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行政认定主要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司法认定主要是法院的被动认定。
(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权在商标异议案件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二)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据此,未在中国注册的中国申请人或是外国申请人如果符合上述的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三)向法院申请
如果当事人发生与商标争议有关的案件,可以在该案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将按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
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一般均应向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
驰名商标具有与一般商标的明显区别作用,在市场上知名度高,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对于经营者来说可以获得法律更宽和更强的保护,所以商标持有人应重视对持有商标的关注和保护,以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