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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贸易投资洽谈会(2008年7月3日)

*印度市场的扩展(2008年5月12日)


*通过信托模式开展消费信贷业务(2008年3月24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成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2008年3月10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2008年2月20日)


*英国反洗钱月刊对我所的采访(2008年1月26日)


*中国能源领域的税收体系分析(2008年1月23日)


*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服务(2008年1月10日)


*与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研讨(2007年10月20日)


*全球律师协会首届中国区分会在天津举办(2007年10月10日)


*为欧盟代表团的清洁能源项目提供法律服务(2007年9月12日)


*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2007年8月8日)


*瑞英律师事务所受一家巴西公司委托负责起草该公司的采购协议(2007年6月10日)


*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与美国律师合作共同处理了一家美资深圳公司的营业管理和采购纠纷(2007年6月5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参加高知女性座谈会(2007年6月4日)


*为中国企业从香港创业板转为香港主版提供法律服务(2007年5月29日)

*在法国发表关于中国破产法的分析(2007年5月28日)


*为信托公司解读新法规(2007年3月30日)


*在伦敦和纽约发表学术文章(2005年1月25日)


*为世界著名品牌HUGO BOSS 提供服务(2007年1月17日)


*为荷兰著名机h械制造商提供服务(2007年1月10日)

*担保公司收购项目顺利结束(2006年12月27日)

*为欧盟代表团提供咨询(2006年12月15日)

*王昊律师参与信托法规的修改(2006年11月16日)

*全球律师协会18届年会在京召开(2006年10月23日)

*全球律师协会2006年年会在京举行(2006年10月23日)

*瑞银主办了在北京举办的全球律师协会(LAW)2006年年会(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10月在上海的美国纽约律师协会国际法与执业会议上发言(2006年10月23日)

*为意大利鼎立中文学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2006年9月12日)

*与银监会官员的会晤(2006年8月23日)

*在伦敦Withers律师事务所的演讲。(2006年5月19日)

*洪群军律师率部十余人加盟我所,我所成立银行个贷及催收部。(2006年4月20日)

*外商需加强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06年4月20日)

*帮助国际电脑使用驾照认证(ICDL)开拓在中国的市场。(2006年4月11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担任2006大山子国际艺术节法律顾问。(2006年4月11日)

*瑞银律师在英国中国商会演讲。(2006年3月2日)

*不良资产收购的演讲。(2005年11月11日)

*全球律师协会2005年多伦多年会。(2005年10月17日)

*保险法业务领域交流。(2005年10月14日)

*我所加入全球律师协会。(2005年9月)

*我所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联盟。(2005年7月)

*陕西外资收购项目圆满结束。(2005年6月20日)
*5月27日周翼和王昊律师应邀到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举办了中英信托法与信托业务的比较研究的讲座。(2005年5月27日)
*全球律师协会主席联合秘书长
,参观并访问了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 200559)
*周翼、王昊应邀到全球信托协会—新加坡分会,作了题为中国信托法的演讲。(20055月)
*周翼、王昊参观、访问了新加坡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并进行了学习和交流。(20055月)

*捷克财团访问深圳(2005年4月)

*访问中欧金融服务项目(2005年4月)
*访问财产和信托从业者协会香港分会(2005年4月)
*世界律师协会亚太地区会议(2005年4月)

*周翼、王昊律师3月份参加讲座并做以中英信托法和信托业比较研究为题目的演讲。(2005年3月)

*周翼律师将于3月30日参加新加坡诉讼和执行会议,并演讲。(2005年3月)
*张亮律师参加深圳市制定优先数字电视资费标准听证会。(2004年12月)
*2004年11月20--28日北京瑞银王昊律师与吴彼得作为欧洲瑞银法律服务的代表参加了由比利时王子率领的比利时经济贸易代表团在中国的考察和交流活动。(2004年12月1日)
*2004年11月15、16日周翼律师在香港访问。(2004年11月20日)
*《中国法律人》杂志 2004年11月(第三期)对我所顾问David Hayton及Paul Matthews 教授进行采访所写的相关文章。(2004年11月7日)
*2004年10月31日中央电视台二套节目“文化消费前沿----新书快递”中对周翼和王昊翻译的《信托法》(第四版)所作的介绍。(2004年11月2日)
*本所律师周翼和王昊翻译的英国信托法权威David Hayton教授的《信托法》(第4版),现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年9月)
*首届国际信托研讨会回放。(2004年9月)


瑞银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贸易投资洽谈会


6月27日至28日,瑞银律师参加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政府、中国投资协会、中国

中小企业协会等单位举办的2008中国(深圳)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本次洽谈会上,参展商多达

500家,主要涉及企业融资与上市、招商合作、国际投资合作、投资中介服务等领域。会议期间,

瑞银与国内外同行以及相关机构如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外国商会等进行了广

泛的接触和交流。通过这次深入的洽谈,既增强了彼此的了解,又大大地提升了瑞银品牌的知名度

,为以后进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础。(2008年7月3日)


印度市场的扩展

近期,瑞英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了由中国印度经济文化促进会,印度电子业协会和CEO俱乐部中国

总部联合主办的印度电子采购团深圳交流会。会议期间,我所深圳办公室的田中伟律师,向印度公

司简要介绍了中国法律,尤其是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银行和金融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方面的最新发

展。许多参会者如阿拉哈巴德银行、印度电子业协会和印度展览集团公司,对于将来与我所的进一

步合作表现出强烈的兴趣。(2008年5月12日)


通过信托模式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基于对瑞银律师团在信托领域的深厚理论及丰富经验的充分认可,捷克最大的私营金融机构聘请瑞

银律师就其在中国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结构设计、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与

合作方的沟通、谈判。

近日,该金融机构与中国某信托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即将根据瑞银律师设计的结构开展中国境

内的消费信贷业务。(2008年3月24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成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随着境外客户对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需求的日益增长,瑞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并聘用了专业人士。该代理机构将提供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服务。(2008年3月10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

瑞银律师事务所一直将积极地为社会和环境贡献力量作为重要的发展理念。近日,本所设立了慈善基金用于资助江苏南青高级中学家庭贫困但品学兼优的学生。本所将每年资助5名高中生完成高中学业。(2008年2月20日)


 

英国反洗钱月刊对我所的采访

随着中国反洗钱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反洗钱评论,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著名月刊,对我所的王昊律师进行了采访。该月刊将发表一篇有关中国反洗钱法的评论文章。王昊律师就这部法律实施的背景以及与其它国家相关法律的比较等问题接受了该月刊的记者的采访。(2008年1月26日)


中国能源领域的税收体系分析

由于瑞银所在能源和税务方面的专长, 阿格斯公司,一家全球领先的独立能源报价和分析的专业公司,邀请我所为其提供中国能源领域税务体系的相关信息,包括中国有那些能源领域的税,是如何征收的,计算方法和近年来的变化。我所将对涉及风能,原油出口,石油及相关产品方面的税收政策作出分析。(2008年1月23日)


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服务

VisionMedia China的中国子公司委托瑞银律师事务所,对其向中国的高级员工授予员工期权一

事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服务。瑞银律师事务所的深圳分所将主要负责该项工作。(2008年1月10日)


与美国律师事务所的研讨

我所的三名合伙人受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实践管理职业代表团的邀请参与有关律师职业管理的讨论。

该代表团是由前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实践管理部的主席率领的。12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参与了

讨论。参会代表就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如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如何共享

市场营销的成果,雇员和保密信息问题。(2007年10月20日)


全球律师协会首届中国区分会在天津举办

作为瑞银所的代表,周翼律师出席了全球律师协会首届中国区分会。 周律师和全球律师协会的主

席一起向与会者介绍了全球律师协会的会员间,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成功的合

作案例。Ulmer & Berne LLP 通过与我所深圳分所的合作,成功地帮助了他们的一个新客户解决

了一个非常棘手雇佣问题。来自内蒙古,青岛和大连的律师事务所对全球律师协会表达出了浓厚的

兴趣。(2007年10月10日)


为欧盟代表团的清洁能源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欧盟计划在中国设立一个清洁能源中心。该项目的长远目标是通过促进使用低排放的能源技术来解

决中国第11个五年计划中所面临的能源挑战和2007年国家气候变化项目中的目标。我所的周翼律

师已经被邀请作为法律专家参与该项目的前期讨论,并负责设计该中心的法律框架。许多欧洲国家

都对该项目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2007年9月12日)


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基于《国际航空公司技术共享协定》的安排,一直在世界范围内的机场为第三方

的民用飞机提供航线维护服务。最近,中国民航总局颁布一个限制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为第三方的

飞机提供维护服务的规定。该规定极大地影响了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在中国的利益。我所被指定为这

一事件提供法律分析。(2007年8月8日)



瑞英律师事务所受一家巴西公司委托负责起草该公司的采购协议

近期,瑞英律师事务所受一家巴西公司委托起草该公司的英文版的采购协议。此采购协议将被该公

司用于向其全球的供应商购买各种产品的标准合同版本。基于瑞英律师事务所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

服务,该公司将继续委托瑞英所起草一系列的合同、协议,包括其将与供应商签署的在巴西的排他

性分销协议等。(2007年6月10日)


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与美国律师合作共同处理了一家美资深圳公司的营业管理和采购纠纷

因一家美资的深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该公司以

及美国投资人的利益,瑞英律师事务所受美国投资人的委托与其在美国的律师共同负责处理在深圳

的公司在营业管理和采购上的纠纷。根据客户的需要,瑞英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协商和

谈判,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意见书及报告工作,为客户解决纠纷提供

了专业和有效的法律服务。瑞英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和赢得了客户

的信任。(2007年6月5日) 


瑞银律师事务所参加高知女性座谈会

瑞银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了一个美国来访的高知女性代表团的交流会。代表团的成员均是来自美国

社会各个领域的杰出女性。其中不乏政府官员,大学教授,律师,企业家和工程师。与会代表就“

性别平等:如何在男性世界中取得成功”的话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2007年6月4日)


为中国企业从香港创业板转为香港主版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接受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编号8280)的聘请担任中国法律

顾问,为其向中国证监会、香港交易所申请由香港创业板转为香港主板上市提供涉及中国法律的咨

询服务,并为此独立起草完成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此项目的联席保荐人为香港新鸿基国际有限公司

和香港凯基金融亚洲有限公司。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隶属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是中国

国内规模最大的节水灌溉生产和技术企业,其有望在2007年底前成为继山东墨龙之后第二家在香

港成功转板的国内企业。 (2007年5月29日)


在法国发表关于中国破产法的分析

瑞银律师事务所与法国巴黎的BERNET CASTAGNET WANTZ & Associés律师事务所合作撰写了一篇

关于中国新破产法的文章.该文章已于近日在法国的杂志MOCI上发表. 这篇文章重点介绍了中国出

台新破产法的历史背景,新破产法与以前的破产法相比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对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重大影响. (2007年5月28日)


为信托公司解读新法规

在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生

效后,王昊律师作为该新两规的起草顾问,应邀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和北京国民信托投

资公司进行演讲,解读新两规的重点条款,并点评了对信托公司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 2007年3月

30日)


在伦敦和纽约发表学术文章

瑞银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在学术研究领域都非常活跃。最近,我所的王昊和周翼律师与香港大学的

何锦旋教授合作共同馔写了一篇对中国信托第一个有法院判决的案件的案例分析。该文章不久将在

伦敦的一个信托权威期刊《信托每季评论》上发表。另外,我所的王昊律师还与纽约的Phillips

Nizer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合作为《纽约法律期刊》合作了一篇关于在中国有财产的美国人,和在

美国有财产的中国人在跨境财产规划方面的文章。(2007年1月25日)


为世界著名品牌HUGO BOSS 提供服务


由于瑞银律师事务所在外商在华投资领域的出色表现,HUGO BOSS香港公司在其在上海设立了零售

店铺后,准备委托本所为其在北京设立零售店铺提供法律服务。HUGO BOSS不久就将在北京的中心

区拥有自己的店铺,以前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店铺都是通过特许经营或寄售方式而开设的。

(2007年1月18日)


为荷兰著名机械制造商提供服务


荷兰高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著名的特种机械制造商,主要生产用于化学和食品工业的机械。

该公司委托瑞银律师事务所为其在中国的法律顾问,目前本所正在为该企业在北京设立外商独资的

贸易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该贸易公司的设立,将更好地为来自中国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提供服务。

(2007年1月10日)


担保公司收购项目顺利结束

在2006年圣诞节前,瑞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欧洲某金融集团的境内律师,完成了对中国某担保公司

的收购项目。瑞银律师事务所在本次收购项目中参与了法律尽职调查,谈判,收购结构设计和起草

全部收购文件的工作。(2006年12月27日)


为欧盟代表团提供咨询


欧盟代表团聘请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对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

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分析研究.(2006年12月15日)


王昊律师参与信托法规的修改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司日前邀请我所王昊律师参与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

《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本次修改将对信托公司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模式和切实履

行受托人的义务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2006年11月16日)


全球律师协会18届年会在京召开

  由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和全球律师协会主办的“全球律师协会2006年年会”于10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

  届年会的主题为:“如何为在中国投资的客户提供服务”(Do Business in China),主要讨论外国律师如何与中国律师配合为自己的客户在中国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全球律师协会(Lawyers Associated Worldwide)是一个国际性律师组织,由来自全球70多个国家的50多家律师事务所组成。于1989年成立的该组织每年举办一次年会和一次地区分会,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是目前该国际律师组织在中国的第一家加盟律师事务所,该所于去年加入该组织。由于今年年底前,中国将兑现WTO的所有承诺,外资在华商业活动将日益加强,所以今年的年会召开地就选择了北京。该组织希望在中国招募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加盟,以满足外资在华法律服务的要求,因此邀请了天津和厦门的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观察员参加了年会。  

  据了解,该律师组织招募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商法领域,没有规模限制但注重律师事务所在该地区的市场声誉,经过该组织的实地考察和全体会员表决后,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便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该组织的入会费为2500美元,每年另需缴纳500美元的年费。



全球律师协会2006年年会在京举行

  由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和全球律师协会主办的“全球律师协会2006年年会于十月二十六日在东方广场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召开。

  全球律师协会(Lawyers Associated Worldwide)是一个国际性律师组织,其由来自70多个国家的50多家律师事务所组成。

  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是该组织中的唯一的中国会员。提供一个使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律师交流和合作的平台是该组织一直大力倡导的宗旨。

  瑞银律师事务所自2005年加入该协会以来,已经多次和不同国家的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次2006年年会的主题是

  “如何为在中国投资的客户提供服务”,会议除了研讨了近期出台的影响外商投资的法规外,还就中国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环境做了详细的介绍。

  本次年会的参会代表有110人,包括来自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律师和全球律师协会的主席。司法部律师司司长龚晓冰、中欧金融合作服务项目银行部 总监托马斯等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发表了讲话。


瑞银主办了在北京举办的全球律师协会(LAW)2006年年会

2006年10月25日至28日,瑞银将在北京主办全球律师协会2006年年会。中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司司长宫晓冰和中欧财经服务计划银行董事Chris Thomas先生将受邀在大会上就在中国投资

经营的各项事宜发言。美国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也应邀参加并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做了分析和

说明。本次年会有来自40多个国家的100多位外国律师参加,中国日报、中国法律出版社和中国律

师网的记者对本次会议作了专访。闭幕晚宴将于28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全球律师协会作为一个全球范围的律师协会,拥有来自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多家律师事

务所。全球律师协会通过其遍布世界的律师网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瑞银律师事务所自

从2004年成为全球律师协会唯一的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以来,一直在协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10月在上海的美国纽约律师协会国际法与执业会议上发言

2006年10月20日,周律师和王律师在上海举行的美国纽约律师协会国际法与执业会议上发言。周

律师和王律师被邀请在24及27日在私人客户讨论小组上发言。 王律师在24日关于“个人资产、信

托和房地产规划的新领域” 题目的小组会上发言。周律师则作为27日题目为“从西方的观点看跨

境房地产规划”小组的副组长参与了小组活动。(2006年10月23日)


为意大利鼎立中文学校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我所的吴晶和王昊律师接受意大利鼎立中文学校的委托,就该公司在意大利和瑞士出版,市场推广和

销售由中国国际出版集团拥有版权的<互动汉语>2006版的法律事宜开展法律服务.


与银监会官员的会晤

2006年8月23日我所的王昊律师与国际信托和财产管理从业人员协会(STEP)香港分会的执行委员

THOMAS LEE,拜访了中国银监会非银行机构监管部的柯卡生主任。王律师与THOMAS介绍了STEP的

基本情况以及想在中国大陆发展的构想。双方还讨论了中国的信托公司和海外的信托公司的业务的

区别。STEP愿意在为监管部门进一步了解国外信托公司的公司运做和监管等方面提供桥梁的作用.

(2006年8月23日)


在伦敦Withers律师事务所的演讲。


我所的周翼和王昊律师应邀于2006年5月12日在Withers律师事务所的伦敦总部进行了题为中国信

托业务的演讲。Withers律师事务所通过先进的电视电话会议技术使得伦敦的20位律师和其日内瓦

办公室的一位律师参加了该次讲座。王律师介绍了由于伦敦二板市场对中国企业的吸引,很多即将

在伦敦上市的企业的所有者,都在考虑如何对家庭财产进行安排。很多海外的信托公司和律师也都

在积极在中国的富人阶层寻求设立家庭财产信托的业务机会。由于中国特殊的外汇管制的现状,海

外受托人和律师也需要了解如何才能符合中国政府要求的申报义务。周律师则对中国的第一个也是

唯一一个有法院判决的信托案件进行了案例分析。


洪群军律师率部十余人加盟我所,我所成立银行个贷及催收部

洪群军律师是全国最早以律师专业背景从事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的专业律师,从2002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建立专业的律师催收团队及高效的催收管理系统,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开展催收业务,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及背景,开展合法的催收业务,同时配备了自动化办公作业和完善的硬件配套。目前该部门已经拥有十余人,业务范围包括广东和上海、安徽等地。他们已经拥有客户的包括: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同时,他们也在互联网行业开拓业务,在2004年8月与中国最大的拍卖网站EBAY易趣公司签定了催收业务外包合约,提供催收法律服务。


外商需加强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最近我们在为某欧洲客户代理一件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于相关的欧洲公司尽快到中国申请商标和专利,并同时注意防止中国境内的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运输到欧洲侵犯他们的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某欧洲客户以生产某种住宅材料,主要在西欧销售,后少量地开始在东欧开始销售,生意一直很好,市场也很稳定。但突然,他们陆续接到某些东欧国家的投诉,指称在使用了该公司的产品以后,发现产品质量低劣,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其后,他们甚至接到某些东欧国家政府要求他们进行解释产品质量低劣的原因,甚至是处罚和赔偿损失。经过该公司的调查,他们发现这些质量低劣的产品根本不是他们的产品,而是冒用该公司商标的侵权产品。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他们发现,这些侵权产品是当地的一些进口商从中国某些工厂进口,并在当地销售的。
但是这其中和后来,他们面临着这些困难:
1,在那些有侵权产品的国家,如果发生了客户投诉和政府追查的情况,该公司都负有举证的义务,证明这些产品不是他们的产品,而是侵权产品;
2,更糟糕的是,当他们来到中国,发现他们没有申请商标,所以,他们的商标得不到保护;
3,于是当他们准备在中国申请商标的时候,发现时间很漫长,需要两年才能申请到商标。
由于上述原因,该公司的产品在欧洲市场上出现了重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效益。而这一切,皆因为,来自中国的侵权产品。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建议国外的客户, 请注意你们的商标和专利在中国的申请,以便保护你们的利益。


帮助国际电脑使用驾照认证(ICDL)开拓在中国的市场

国际电脑使用驾照认证亚太公司日前委托本所作为其中国区法律顾问,帮助其开展国际电脑使用执照在中国的考试认证业务, 本地化考试系统软件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业务.该资格考试是国际承认的计算机水平应用技能的考试.许多国外的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都会依据其取得ICDL等级来确定其计算机的使用技能的程度。


瑞银律师事务所担任2006大山子国际艺术节法律顾问

大山子国际艺术节(DIAF)是自2004年发起,在北京大山子艺术区举行的大规模当代艺术活动。2004年和2005年的前两届艺术节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2006年的第三届艺术节主题是“北京/背景”,强调北京这座城市的影响力和都市动态,以及它从历史都城发展成为现代都市的潜力.本届艺术节将有20多项活动,将邀请到5个不同领域的50多位国外艺术家和100多位中国艺术家参加为期3周的艺术节。预计将有150,000观众,并有2,000,000人看到DIAF2006的相关报道。
受本次艺术节的组织者的邀请,本所将为参加该艺术节的艺术家提供包括起草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服务。



瑞银律师在英国中国商会演讲

在英国中国商会的邀请下,本所的周翼和王昊律师于2006年3月2日晚在京城俱乐部,对在京的英国中国商会的会员,就中国信托法和中国信托业务进行了专题演讲.本次演讲的听众大多是从事金融类和咨询类的外国公司,另外也有想借鉴信托概念处理客户资金的服务公司.中国欧盟金融合作项目的证券项目总监兼项目协调,Barry Livett在本次演讲中致辞,并代表英国中国商会向与会的听众介绍了两位律师在信托领域取得的成就。

 


不良资产收购的演讲。

王昊律师接受美国Sovereign Society的邀请于11月11日在北京对该协会远东之行的会员作了题为在中国收购不良资产的演讲。王律师详细介绍了中国不良资产的历史背景,现状,外资的参与方式以及税收等问题。会后,来自荷兰和美国的投资者进一步询问了收入汇出境外的问题。

 


全球律师协会2005年多伦多年会。

全球律师协会2005年年会于10月14日至16日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瑞银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协会在中国唯一的会员应邀参加了会议。周翼律师和王昊律师对于在中国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会后该协会主席宣布2006年的年会将于北京召开,届时我所做为主办所筹办该年会。



保险法业务领域交流

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与对外经贸大学、产寿通咨询公司合作,邀请美国久负盛名的保险法研究机构-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来华进行讲座与交流。10月13日,我所吴晶律师参加了该保险法研究中心资深教授与中国首家健康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险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层的座谈。10月18日,吴晶律师将与该中心共同邀请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教育机构的来宾,交流保险业和保险法资料搜集和运用方面的经验,为中国保险业借鉴国际先进的行业监管、产品开发、风险控制、法律法规方面的经验提供线索。


我所加入全球律师协会

我所正式加入世界律师协会,成为该协会在中国的唯一会员。


我所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联盟。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现有合伙人五名,员工十五人。所有创始合伙人均有硕士以上学历,均毕业于国内或国外著名法律院校,并具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历和资本市场的从业经验。该所致力于为中国的资本市场提供法律服务。该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的收购与兼并、外商投资、公司及合同法律服务等。该所在今年六月已与我所及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签定战略联盟协议,共同约定:今后利用各所的地理资源和技术资源,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005年6月,我所作为中国律师代理的新加坡某上市公司收购陕西某饮料有限公司的外资收购项目圆满结束。

在该项目中,我所代表该外商参与了谈判,提供了尽职调查、收购方案设计、交易过程见证等法律服务,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及报告。

  


5月27日 周翼和王昊律师应邀到忠诚信托投资公司举办了中英信托法与信托业务的比较研究的讲座。

 



全球律师协会主席联合秘书长,参观并访问了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9日)




周翼、王昊应邀到全球信托协会—新加坡分会,作了题为中国信托法的演讲。(2005年5月)




周翼、王昊参观、访问了新加坡的几家律师事务所,并进行了学习和交流。(2005年5月)




捷克财团访问深圳

2005年4月于蕴海律师陪同来自捷克的财团访问深圳并探讨了中国的房地产业务.

 


访问中欧金融服务项目

    王昊律师于2005年4月与中欧金融服务合作项目银行项目总监会谈,商谈如何帮助中国银监会和中国的信托公司对信托的监管和信托业务有更深的了解.




访问财产和信托从业者协会香港分会

    王昊律师于2005年5月5日访问财产和信托从业者协会香港分会,并探讨该协会如何设立中国分会. 


2005年5月4日周翼律师应邀参加全球律师协会亚太地区分会2005年的年会,并做了有关<中国信托法>的专题演讲.



周翼、王昊律师3月份应邀参加讲座并做以中英信托法和信托业比较研究为题目的演讲

    周翼先生和王昊女士被北京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邀请于2005年3月发表题目为中英信托法和信托业比较研究的演讲.


周翼律师将于3月30日参加新加坡诉讼及执行会议,并演讲。

  瑞英所周翼律师将于3月30日参加新加坡的诉讼继执行会议,届时周律师将向外国投资商介绍如何在中国投资的相关事宜.

感谢COLLIN NG & PARTNER 的邀请.


张亮律师参加深圳市制定有线数字电视资费标准听证会。

  张亮律师代表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参加深圳市制定有线数字电视资费标准听证会,各界媒体对此作了大量宣传.


 

 

2004年11月20--28日北京瑞银王昊律师与吴彼得作为欧洲瑞银法律服务的代表参加了由比利时王子率领的比利时经济贸易代表团在中国的考察和交流活动。

   2004年11月20日至28日我所王昊律师和吴彼得作为欧洲瑞银法律服务的代表参加了由比利时王子率领的比利时经济贸易代表团,该团对北京、上海、广州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访问。王律师就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问题与代表团成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2004年11月15日、16日在香港的访问

  
2004年11月15、16日广东瑞英的周翼律师参加了深圳市罗湖区律师团,并到香港参观、访问.在这两天中参观了香港律师会和律师行等,做了友好交流.

以下访问期间相关图片:
         

 

 

 


 

 

《中国法律人》杂志2004年11月第三期


一、如何监管信托
   
专访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David Hayton教授和伦敦大学国王学院Matthews教授

二、海顿教授点评中国《信托法》

三、信托法要避免出现受益人自我救济“真空”(文/王昊)
   


 

 

文化消费前沿
            ----新书快递   (全文摘自中央电视台2套节目)        2004年10月31日

  
尽管很多中国人都知道信托这两个字,但是对它的含义却不甚了然.因此在信托业具体运作中也碰到很多问题。《信托法》第四版这本书告诉我们,信托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基础之上的,与信托双方有多少财产并不相关,受益人有无限追索信托财产的权利。这次出版的《信托法》第四版,是英国信托界著名权威大卫·海顿教授最新修订的教材,是全世界信托业都认可的权威著作。相信这本书在中国问世会给中国信托业带来一点亮色。

 

 




首届国际信托研讨会回放


2004829日,在北京昆仑饭店,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和英国信托法委员会一起举办了“首届信托法国际研讨会”。在会上,中国信托业知名人士王连洲先生做了《春寒料峭的中国信托业》的报告,回顾和展望了中国信托业的过去和将来,并指出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接着,来自信托起源地英国的两位信托法权威、瑞银律师事务所顾问大卫.海顿教授和马休斯教授依此介绍信托的特征、家庭财产信托、信托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信托税制、信托监管制度、对受益人的保护等专题,并深入地点评了〈〈中国信托法〉〉。其后,两位教授和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深圳的周翼律师一起就中国最近发生的信托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对〈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金信信托不能按时兑付案。其中,对金信信托案的研究更是激发了听众们的强烈兴趣。主要内容如下:
一、英国的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是非常完善和具体的。受益人不仅对信托财产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而且有针对人的权利。
  1、  如果金信信托的情况在英国发生,受益人会在第一时间找一个经验丰富的信托律师。首先,要调查信托财产到底去了什么地方?如果信托公司在违反信托的情况下,处置了信托财产,如将钱转移给一个公司(A公司)却并未象其在信托文件中承诺的一样取得相应的股份,而A公司又将该笔款项投资购买了股票,那么受益人有权要求取得A公司所购买的股份。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受益人有权一直对该信托财产进行追索,而不论信托财产的财产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在此只有在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既A公司是善意的,且不知道该财产是信托财产,并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A公司才不承担返还的责任。
  2、  但是如果存在某种原因,无法查到信托财产到底被投到了什么地方,或信托财产已经灭失了,那么上述追索的权利就便得毫无价值。但是受益人还可以行使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信托公司的内部高管人员,信托公司的母公司,德隆的高管人员,A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个人不诚实地帮助了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包括明知地帮助违反信托或对违反信托视而不见。
二、另外,受益人还可以要求法院披露该信托财产的信息、查封信托公司的相关文件、冻结某相关个人的资产,因此,法院在这种案件中都扮演着维护受益人利益的重要角色。
三、 关于银行的责任:首先银行不是受托人;而且,要证明银行不诚实地帮助了违反信托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只能根据侵权法来找依据,如果银行对社会公众负有注意义务,而银行在履行该注意义务中存在过失行为,如在明知该资金信托计划存在高风险,或在不能确定是否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向购买者声称高回报、低风险或无风险,甚至借款给投资者,鼓励其购买该计划,那么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该研讨会结束后,还举行了大卫.海顿教授的著作:《信托法》(第四版)的新书发布会。该书已经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引进,由他的两位学生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的王昊律师和深圳的周翼律师翻译,在中国大陆出版。



中国首界国际信托研讨会







 



本所律师周翼和王昊正在翻译英国信托法权威David Hayton教授的《信托法》(第4版),现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当代英国法学名著系列之《信托法》
当代英国法学名著系列 
英伦法律*一脉相承
书名:信托法 第4版(中英文本)
THE LAW OF TRUSTS
作者:[英] D. J. 海顿
译者:周翼、王昊
开本:A5
定价:36.00元
出版时间:2004年8月出版
书号:ISBN 7-5036-4946-1/D?4664
系列:当代英国法学名著系列
订购热线:010-63939792
邮购地址:北京市莲花池西里法律出版社综合业务楼三层中法图直销中心收 (邮编100073)

本书为英国信托法领域权威大卫.海顿教授的代表之作。本书以英格兰与威尔士的信托法为基础,参考其他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领域的重要问题及主要原则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书内容实用,浅显易懂,为学生学习、律师研究的最佳材料。本书及海顿教授的另外两本著作《信托和受托人法》、《信托法和衡平法救济方式的案例与评论》被英国法官及信托律师公认为“圣经”。英国上议院在判案时经常直接援引其著作中的观点作为审判依据。本书为中英双语版本,有益于学习信托法律英语。
本书的目录:
第一章 信托的核心问题
第二章  明示信托的不同类型
第三章 非慈善信托的效力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五章 委托人
第六章 受托人
第七章 受益人
第八章 法院
第九章 家庭关系的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
附录:欧洲信托法的原则

中文版序
本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正宗的英国信托原理, 以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中国信托的相关概念。 信托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机制,在该机制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拥有并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他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商业环境下,信托对于保护和积累财产都有着特别的作用。
以英国法律体系为基础, 普通法以符合其社会和经济的方式发展了信托概念, 而近年来,其他法律体系的国家,也发展了适合他们自己的情况的信托概念。 中国及其新的信托法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部法律、它的影响和用途, 了解传统的英国信托法,了解合同法和信托法之间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英国法,直到2000年成文法使法律发生了变化以前, 合同法的使用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起诉。 因此在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无法通过诉讼来获得这一利益。所以,如果一个人想要使非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受益, 他就不得不为该第三人设立一个信托, 使该第三人成为受益人, 而该第三人可以以受益人的地位强制受托人履行其义务。 但是信托的创设人, 即委托人,则不能强制执行该信托。 委托人被认为已经将信托财产上所有的权利, 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毫无保留地转移给了受托人( 除非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也被安排为受益人, 而以受益人的身份享有权利,否则委托人在信托财产上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根据英国法, 从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时起,受益人就享有了财产性权益(衡平法权益)。且从受托人接受受托人职务之时起, 他就对受益人而不是委托人负有义务(除非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中的一员,或他保留了否决受托人某些未经其许可的行为的权利)。 “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有的义务中有一个不可再削减的核心义务, 受益人可以强制受托人履行该义务, 这是信托概念的核心。 如果受益人没有可以要求受托人强制执行其义务的权利, 就不存在信托了。”(米利特法官在Armitage v Nurse [1998] Ch 241 at 253案件中强调了这一观点。)
在例外的情况下, 如为了慈善目的( 为解救贫困、促进教育或宗教或促进对社区有利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因为总检察长(代表国王的利益的政府法律官员)或慈善委员会(一个监管慈善机构的法定的机构),有权利强制受托人执行该信托。
但是当英国法将目的信托限于慈善信托,且排除了委托人的强制执行权时, 只要其他司法辖区存在可行的强制执行程序, 那就没有理由不允许非慈善性目的信托的存在。而且只要是对受益人权利的补充, 也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委托人有强制执行信托的权利。同样的, 一个司法辖区也可以对谁能成为受托人进行限制。
信托最主要的特征是在受托人的债权人、配偶或继承人向受托人提出请求时,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 信托财产只能用来偿还,合理地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务, 或者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所产生的债务。 信托财产的这种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受到保护的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英国,并不需要通过下列方式使信托财产获得这种破产保护特性:即授予受益人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性权利, 该权利可以约束任何人,除了不知情地接受了信托财产的第三人。 
委托人应该能够保护设立了信托的财产, 或者将其转移给受托人, 或宣称他自己是某些他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受托人, 只要他不被允许欺骗其债权人。 因此, S 可以在某一块土地上设立信托, 如, 或者通过将该土地转移给受托人T,或者宣告他自己作为受托人持有财产( 而不是通过先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T, 然后再由T转移给S作为受托人而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 信托的功能超越了合同, 它能够将信托财产被隔离保护,且允许委托人使自己成为唯一的受托人, 而一个人不能与自己订立合同。 另外, 一个对违反合同提起诉讼的人是在诉求个人损失, 而一个对违反信托提起诉讼的人可能是诉求个人损失( 比如, 如果是一个或然的或自由裁量受益人提起诉讼), 但是也可能是诉求受托人将由于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的损失恢复原状。 信托是一个持有财产的机制, 会在一个具体的期限内持续存在, 委托人或受益人不能由于受托人严重的违反信托的行为而终止信托。 另外, 与合同不同的是, 信托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仍然继续存在(除非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信托会被终止)。 受托人是一个职务,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附属于该职务。如果现有的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人可以取代他而担任这一职务。
中国《信托法》对于发展信托法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留给了委托人足够的空间,使信托文件的起草者,能够在信托文件中加入一些明示条款(比如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尽量有效地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实现某一目的,而管理信托财产。在阅读完本书后,读者会在下列问题上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即考虑如何在中国的信托文件中,加入一些有意义的条款以补充成文法不足。如果没有加入明示条款,信托文件就将自动适用信托法的规定。毕竟,专业律师起草信托文件的高超技巧和法官的优秀素质,为在经济上有效地使用信托提供了灵活的动力。人类的智慧可以不断地为多样化地使用信托提供新的创意。
最后,我衷心地感谢周翼先生(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和王昊女士(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运用他们出色的语言技巧和所掌握的信托法专业知识,把我的书翻译成中文。他们在伦敦留学期间,选择了我和Paul Mathews教授开设的国际和比较信托法的课程。在通过电子邮件,互相交换对本书中一些复杂问题的理解的过程中,都从对方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们也希望我们能把本书中的问题解释得尽量清楚,并希望本书能够激发起中国律师的动力,使他们加入到中国第一代信托律师的队伍中来。
David Hayton
2004年6月20日

英文版序
本书的目的是向读者介绍信托的本质,即信托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作出灵活反应的机制。本书可以帮助读者理解信托是如何操作的,以及受托人的职责。本书是为以下三类读者准备的:
首先,很显然,它可以被用作学生学习信托的基本教材(学生们可以通过图书馆和互联网查找脚注中的案例,以得到进一步的参考资料)。学生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学习方法从本书中受益:在开始学习信托前,先快速地将本书浏览几遍;在开始学习某一个具体内容前,仔细地、慢慢地阅读相关的章节;最后,在考试前夕,再将本书整体性地通读一遍。这样,学生就会在头脑中,对信托形成一个三维立体认识。如果学生们和其他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又想进一步了解,那么下面这本针对学生的教科书对他们是会有帮助的:Hayton 和Marshall 编写的Commentary and Cases on the Law of Trusts and Equitable Remedy( 11th ed., 2001),或者是这本针对实务工作者的教科书:Underhill和Hayton编写的 Law of Trusts and Trustee(16th ed., 2003)。 
其次,那些可能已经接触,或者将要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而接触信托事务的普通人,也会发现本书是很有帮助的。正如本书各章标题所展示的一样,本书是比较实务性的:它并没有按照一贯的纯学术分析方法来介绍信托。
第三,如果在某些司法辖区内已经产生了信托事务,特别是当这些国家(如意大利、马耳他和荷兰)已经实施了《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那么这些国家的律师们可以通过阅读本书,尤其是第一章,得到一些启示。我带领英国代表团出席了海牙会议,并参与了该公约的制定。即使那些外国律师所在的国家,没有根据他们的国际私法原则承认信托制度,那么如果该国想用一个恰当的大陆法系中相类似的概念,来对信托进行解释,那么了解信托的本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外国律师可以进一步参考由我主编的Extending the Boundaries of Trusts an Similar Ring-fenced Funds (2002, Kluwer)。
在撰写这样一本介绍信托法基础原则的书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基础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研究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是很容易被忽略的。因此,即使对于一些很老练的信托法律师,本书也可以提供一些激发他们思维的东西: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并不是最简单的。一本薄书不能象一本厚书一样,“编故事”。
本书主要讨论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法,详细地介绍了这些法律的现状,但是也指出了可能的发展方向。本书也参考了其他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这样的调查是很重要的,因为对这些国家信托法的介绍可以更好地突出英国信托法的特点,同时也指出了信托法发展的巨大空间。
本书的最新版介绍了衡平法和信托的动态角色(如,同居者通过非正规方式取得了家庭中的权益的法律)。它也强调了衡平法在对被告进行干预前,依赖于被告的良心受到震撼,以及衡平法坚持将不当行事的受托人视为好人来对待(剥夺其利用其错误的权利),以此来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通过与下列人员的讨论,本书受益匪浅:一届又一届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参加国际海牙会议的外国律师们,以及正在准备“欧洲信托法原则”的国际工作小组的外国律师们:见Hayton, Kortman和 Verhagen主编的Principles of European Trust Law(1999, Kluwer)。本书是在2003年5月之前收集的材料的基础上撰写的。